. 天津北方网讯:近年来,各类传统犯罪加速向互联网蔓延,电信网络诈骗、跨境网络赌博、网络洗钱等网络犯罪持续高发,且犯罪手段逐渐呈现出专业化、分工化、流程化的特点,在犯罪活动的物料供应、技术支持、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环节滋生出许多体系庞大、组织严密的“黑灰”产业,为网络违法犯罪“输血喂料”,由此衍生出大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(“帮信”罪),严重危害国家安全、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。
. 日前,南开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通报“帮信”案件审理情况。自2020年至今,该院共审结帮信案件114件,关联电信诈骗犯罪金额约1.16亿余元,判处罪犯159人。法官通过以案释法,警示犯罪分子迷途知返,引导社会公众提升法律意识与防范意识,教育群众自觉抵制诱惑,既不要当“受骗人”,更不要成为“施骗人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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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 据法官介绍,“帮信”案件呈现出“90后”“00后”系高发人群的特点,且“三低”现象突出,即低年龄、低学历、低收入人员占比较高。这些人员或因年龄较小缺乏社会经验,或因法律知识欠缺而心存侥幸,本人又无稳定经济来源,容易被不法分子教唆、利用,最终沦为电信网络犯罪的“帮凶”。
. 在校学生误入歧途
. 饶某某系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某高中在校学生,案发时18周岁。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,饶某某将其名下中国银行、工商银行、农业银行、建设银行、广发银行、平安银行的银行卡共6张,分两次出售给谢某某,共计获利1700元;后又重新补办上述建设银行、广发银行、工商银行的银行卡,再次出售给绰号为“46”的身份不明人员,获利300元。经查,其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被使用于诈骗案中,涉及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38204元。
. 法院经审理认为,饶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,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且其出售的银行卡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,情节严重,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鉴于饶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且作案时系在校学生,对饶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,缓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。
. 本案系一起在校学生贩卖银行卡涉帮信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典型案例。网络信息鱼龙混杂,在校学生与社会接触较少,防范意识淡薄,往往容易被打着“兼职”“实习”等名号的招聘信息所吸引,或者受社会上所谓“熟人”“朋友”等非法人员的诱导,误入犯罪歧途,成为网络犯罪链条中的一环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,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,以教育、挽救为主要目的,综合考虑在校学生社会经验较少及可改造性较强等因素,本着惩罚与教育并重的精神,对情节较轻的在校学生依法适用缓刑,为在校学生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,使其在接受惩处的同时,能够尽早回归社会。
. 明知故犯多层实施
. 随着对“帮信”犯罪打击力度不断提升,大量出租、出售银行卡的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,但仍有不少犯罪分子为逃避侦查,层层招募人员掩盖自己的身份,为电信诈骗人员转移资金提供帮助。2021年5月,陈某某在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,仍接受对方雇佣,通过在微信、蝙蝠等软件中发布广告等方式,招募“下线”中介人员徐某某。陈某某负责与“上线”信息网络犯罪人员联系,徐某某负责招募、联系“跑分”人员携带本人银行卡、手机等前往指定地点协助信息网络犯罪人员进行资金转移。2021年6月至7月间,徐某某通过微信招募“跑分”人员郜某某,并按照陈某某的指示,安排郜某某携带本人名下多张银行卡、手机等前往河南省郑州市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等多地“跑分”,陈某某、徐某某、郜某某均按照不同比例获利。经查,上述涉案银行账户中资金流水达1200余万元,其中120余万元经查系诈骗资金。
. 法院经审理认为,陈某某、徐某某、郜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而积极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情节严重,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且系共同犯罪。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,积极协助信息网络犯罪人员转移资产,致使被害人受骗巨额钱款无法追回,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,情节较重。综上,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;判处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。
. 该案是一起通过层层招募“跑分”人员,有组织、多层级地实施“帮信”犯罪的典型案例。对于已经形成一定层级的犯罪团伙,必须抓早抓小、从严打击。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、作用,分别对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二个月,体现出对不同层级“帮信”犯罪人员的精准打击。
. 法官提醒
. 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、银行卡、网银U盾和手机卡,不轻信他人、不贪图小利,拒绝以任何理由、任何形式出租、出借、出售。同时,不要轻信低付出高回报的临时工作,对于宣称能“挣快钱”的兼职工作,如帮助联系他人办卡售卡、用个人账户帮助他人转移资金获取提成的,要加倍小心,避免陷入犯罪分子的陷阱。(津云新闻编辑刘颖)